各乡镇人民政府,各园区管委会,县各有关部门、各直属单位,驻灌部省市属单位:
《关于加强全县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工作的意见》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3年11月16日
关于加强全县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工作的
意 见
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,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、长期发挥效益,根据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工作意见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〔2012〕166号)及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河道“河长制”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连政办发〔2013〕36号)等文件要求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现就加强全县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指导思想
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,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、供水安全、生态安全为重点,以“河长制”管理为抓手,统筹河道功能管理、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,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,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,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,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,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,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。
二、基本原则
坚持以人为本,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、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;坚持保护优先,切实做到“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”;坚持政府主导,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牵头、相关部门协同、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;坚持因河制宜,遵循河道自然规律,实行远近结合、综合治理。
三、目标任务
结合我县实际,逐步推行河道“河长制”管理。2013年3条省级骨干河道、4条县级骨干河道及36条镇(乡)级河道建立“河长制”管护制度,2014年9条省级骨干河道、2条县级骨干河道及81条镇(乡)级河道建立“河长制”管护制度,2015年5条省级骨干河道、68条镇(乡)级河道建立“河长制”管护制度,实现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全面建立“河长制”管护制度,到2020年实现全县河道管护现代化,构建“互联互通、引排顺畅、水清岸洁、生态良好”的现代河网水系。
四、工作重点
(一)逐级明确河道“河长”。全县17条省级骨干河道、6条县级骨干河道、185条镇(乡)级河道及2500个村庄沟塘,按照属地管理体制和分级管理、分级负责的原则,由县分管领导任“总河长”;省级骨干河道由其他县领导任“河长”,并根据河道段落划分由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分别任“河段长”;县级骨干河道由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“河长”,并根据河道段落划分由相关乡镇分管同志分别任“河段长”;镇(乡)级河道“河长”由河道所在乡镇政府自行确定。各“河长”负责牵头制定所负责河道管理、整治方案和组织实施。
(二)明确职能部门职责。建立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后,原承担河道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改变、不削弱,在县“河长制”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下,进一步发挥好各自管理职能。县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,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及河道岸线、堤防、水域、取排水管理等工作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,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。县环保部门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,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,保护河道水质。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、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,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。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,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运输管理。县林业部门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。县渔业部门在保证河道防洪、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,加强河道养殖管理。县城管部门负责城区排涝河道及其建筑物的日常管护工作。县委农工部负责监管村容村貌整治,使其与水环境协调发展。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境内河道、堤防日常维修、养护及保洁等工作。
(三)全面开展河道管理现状调查。根据“河长制”管理工作目标任务,科学制定管理和整治方案以及年度计划,层层分解,落实责任。对水域占用、违章建设、行洪障碍、非法取土等状况、取排水口设置、河体水质以及水利工程设施完好情况,逐一登记建档,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。
(四)划定河道管理保护范围。有堤防的河道,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、滩地(包括可耕地),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五米护堤地。无堤防的河道,其管理为水域、滩地(包括可耕地)及河口两侧六米。加强河道水域保护,建立“等效替代”补偿制度及“水面率”检查考核机制。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、设施审批及监管,规范水资源利用活动,依法征收有关规费,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维修、养护,保障水利工程设施完好。严禁在河床内非法取土活动。加强水域变化动态调查统计,实行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分类管理。
(五)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。坚持“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”的原则,根据不同河道功能定位,编制重点河道保护规划;根据河道保护规划,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,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,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;开展河道定期巡查,完善河道监督制度,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水域、岸地、滩地和填河造地、非法取土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,依法清除圈圩养殖、堤坡垦植、各类行洪、阻水障碍物和设施。及时清理河面漂浮物、恶性水生作物、河坡生活(生产、建筑)垃圾及乱草杂物,禁止畜禽粪便向河道直排。加强水质监测,建立正常生态补水机制,加强河道绿化,保证河道生态健康。
五、保障措施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成立由县分管领导牵头,县水利、财政、环保、国土、交运、林业、公安、渔业等部门参加的县河道管理“河长制”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,建立“河长制”联席会议制度,定期通报工作信息、水质监测、执法巡查、监督考核等情况。各乡镇和县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,主要负责同志对“河长制”工作要亲自部署、亲自协调,解决“河长制”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,确保“河长制”工作落到实处。
(二)加强宣传引导。各乡镇和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大“河长制”工作宣传力度,积极营造依法管河、依法治水的社会氛围。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,支持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违法占用水域、擅自填埋河道、设置排污口、人为设置行洪障碍物、非法取土、毁坏水利工程设施,及向河道倾倒垃圾、直排畜禽粪便等行为的举报和曝光,形成爱河、护河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(三)加强经费投入和管理。切实加大河道管护工作的资金投入,统筹安排各项管护经费。县水利部门收取的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管护工作,水资源费、水利建设基金、防洪保安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管护工作。水利部门收取的有关费用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切实加强对管理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,确保公开规范透明运行。
(四)加强督查考核。制定“河长制”工作考核办法,规范河道管理行为,量化“河长”管理绩效,加强“河长制”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与考核,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。对因失职、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,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,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